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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間/綜合報道
律師郭憲彰為表達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荒誕、不達時宜,去年底退休前夜,專程到高雄地檢署前燒國旗及國父遺像。郭憲彰暗示,他知法犯法燒國旗及國父遺像,是但願將來被判有罪定讞後,聲請大法官釋憲,但願雄檢快用污辱國旗罪辦他,假如不辦,要「每天來燒」。
《蘋果日報》報道,在台灣燒國旗是有罪的,因為刑法第160條劃定「意圖欺侮中華民國,而果然破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欺侮創建中華民國之孫師長教師,而公開破壞、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。」
郭憲彰暗示,燒國旗及國父遺像本來就是他的談吐自由,國旗是國度象徵,但值不值得人民尊重是可以討論的,國家怎能制止民眾表達不滿?且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,人生而平等,就算國父孫中山再怎麼偉大,憑什麼可立專律例定人民不能碰他的照片?只如果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根基人權都應當拔除。
燒國旗事件爆發後,台南地院只用通俗毀損罪來判,郭憲彰認為,台南地院決心閃掉刑法160條,是以自己跳下來,燒國旗及國父遺像,但願能將160的前後段一次清算,未來能在有罪定讞後,聲請大法官诠釋。
▲律師郭憲彰。(圖/翻攝畫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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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BE%8B%E5%B8%AB%E7%87%92%E5%9C%8B%E6%97%97-%E5%9C%8B%E7%88%B6%E9%81%BA%限量出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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