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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等法院法官)

經典款式

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觀察站」中以「認可犯法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賠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樣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使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發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承認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付出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欺騙的台灣人,要死力的回台灣受審。經典款式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禁掩面嘆氣,少不得大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
完全解析
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認可犯法了,法院還是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候纰謬、時候不對、時候舛錯(因為很主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認可犯法的時間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底子不是檢察官告狀犯法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法,審查官根本沒告狀!
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查看官(或自訴人)沒告狀的犯罪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在我國刑法取銷延續犯以後,詐欺罪已經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小我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自力,不在查看官起訴時候局限內的詐欺罪,法院固然沒有門徑拉進來審訊。限時特價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認可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列入詐欺團體,然則查看官告狀的犯罪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脫離詐欺團體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法,法院不克不及審訊,並且2人所承認的犯法,也與審查官告狀的犯法沒有關係。

審查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法了,卻沒有注意到2人自白犯法的時候跟查看官告狀的犯罪時候紛歧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告狀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假如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老詹、小邱在審查官告狀的犯法時候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
如許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檢察官還可以再去偵查,若是查看官拿得出證據可以佐證2人的自白,照舊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經是後話了。網友推薦單就查看官已起訴的案件來看,審查官明顯輕忽了「時間落差」,事後又沒有再彌補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固然的結果;而因為烏龍起訴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度賠償羈押所造成的損失,也是正當權力的行使。產品介紹

「不告不理」「檢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經由數百年錯誤經驗所淬煉出來的重要法令原則,表現的正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神,跟某些國度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比擬,也許沒法讓每一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較不會讓無辜的人受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度!

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不然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樣在大陸受審好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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